【合夥人股權設計案例】
2014年,李某、陳某和王某在蘇州合夥成立一家企業。由於當時三個人出資額的不同,三個人的股權分配比例是這樣的:
李某佔企業70%的股權,是大股東;
陳某佔企業10%的股權;
王某佔企業5%的股權;
剩下的15%是預留期權池。
企業經過3年發展,到2017年上半年,已經達到了一定的規模。這時,陳某和王某開始對大股東李某有意見,原因是李某長期獨攬公司的大權,從不進行利益分配。
李某每年都以企業沒有盈利為由拒絕發放陳某和王某的應得利益,對此,陳某和王某多次提議召開股東會,要求公佈公同的經營狀況和財務會計報表,但是李某始終沒有同意。
2017年7月,陳某和王某終於忍不住了,向大股東李某提出了退股散伙,但遭到了李某的拒絕。鑑於這種情況,陳某和王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告到了法院。
最終,三人辛辛苦苦組建的公司不僅散伙,李某還被判決支付大筆的賠償費用,公司元氣大傷,再也無力支撐,不得不申請破產。
從這個案例我們看到,利益分配不均,導致曾經一起為之奮鬥的企業破產倒閉。
合夥創業,很多人都是可以共患難,不能同富貴。為了避免類似情況發生,建議中小企業在合夥創業之前就未雨綢繆,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規則,共謀發展。
【合夥人股權設計實操】
既然我們已經清楚利益分配不均是顆定時炸彈,何不提前把它拆除呢?為了把利益分配不均這一炸彈提前拆除,中小企業可以製定利益分配規則,如何制定?我們總結出了以下3點,希望能給中小企業一點啟示。
合夥之初,協定好利益分配原則,並落實到書面上
2016年,A、B、C、D四人合夥在深圳成立了一家房地產中介公司。當時,A出資最多,其次是B、C、D。公司成立時,四人只是達成了口頭協議:A占公司40%的股份,B佔30%,C佔20%,D佔10%。
按照這個口頭協議,四人分別參與公司的房產銷售工作。公司越做越大,後來,B和D的業務能力逐漸提高,銷售業績幾乎佔了全公司總業績的80%,而A的銷售業績很差,C幾乎沒有什麼業績。
D覺得原來的股權分配不公平,於是提出以業績來決定利益分配。A和C覺得這樣的方法不妥,強烈反對D的意見。由於當時只是口頭協議,並沒有法律效應,所以四位合夥人僵持不下。
最終,D毅然決然地退出公司,另立門戶。
這也給了很多企業警醒和啟示:一定要“先小人後君子”,事先要協定好利益分配原則,並落實在書面上,讓其具有法律效力。
這一條規則是重中之重,所以我也在反復強調。企業成立初期,合夥人之間一定要製定些原則性的規定,對於後期影響利益分配的資金、技術、資源等因素,做一個明確的說明。這樣,在企業分紅的時候,合夥人之間就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分配利益,從而避免因為利益分配不均發生矛盾。
根據出資比例和貢獻大小來分配利益
如果只按照出資比例來決定利益分配,就會讓付出多的合夥人心理不平衡。這些合夥人會覺得自己為公司貢獻這麼多,得到的利益卻這麼少,而那些只出資卻佔據了大量股權的人,是“不勞而獲”。時間長了,這種不平衡感會讓企業的合夥關係變質,還會導致企業合夥人之間發生隔閡,最終公司也很難發展下去。
因此,企業需要按照出資比例和對公同的貢獻大小來決定合夥人的利益分配。比如,60%按照出資比例來分配,40%按照合夥人對公同的貢獻大小來分配,這樣就能很好地避免上述問題的產生,同時也能獲得合夥人的一致認同,讓企業的利益分配更加順暢。
親兄弟明算賬,分紅要透明
俗話說“親兄弟也要明算賬”,在合夥創業時,應該將各種規則落實到書面上,尤其是分紅問題,這樣才能讓公司健康地發展下去,出現利益爭執時也不會手忙腳亂。
下面我們以合夥買房投資的案例來說明。
劉先生和張先生是大學同學,畢業後兩人一直在深圳打拼。2010年,劉先生和張先生決定合夥購置房產作為投資。
兩人購買了一套總價200萬元的房產,其中劉先生出資120萬元,這120萬包括劉先生個人的60萬元和向銀行借款的60萬元,張先生出資80萬元。
當時,兩人在口頭上商定銀行借款由劉先生負責償還,而此處房屋登記為兩人共有。三年後,這套房產漲到350萬元,這本是一件令人高興的事情,但兩人卻為了利益分配問題產生了糾紛,還鬧到了法院。
事實上,這件事情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劉先生和張先生並沒有將利益分配方式落實到書面上。中小企業也是如此,在合夥之初,就要擬定一份利益分紅協議,利益分紅協議的內容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出資金額
出資方式
利益分割方式
分紅比例
分紅依據
只有將責權約定明晰,雙方產生糾紛時才有據可依。
當然,事物是變化發展的,經營企業更是如此,即使我們在創業初期就訂立了各種各樣的規章制度,也只是起防範作用,卻不能一勞永逸。如果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合夥人因為利益分配而產生了矛盾,一定要及時解決,避免形勢惡化,給企業帶來滅頂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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