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太商人:只要是合法的生意都能做

善於和競爭對手比巧智

在聰明智慧上巧胜對手

只要是合法的生意都能做

猶太商人生意經要訣

這個世界上,並不是所有的錢都能是掙的,一定要在法律的尺度之內掙錢,在不改變法律形式的前提下,變法律為己所用。

猶太商人:只要是合法的生意都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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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人經商的信條是:“既然是錢,我就可以去賺,我關心的是錢,而不是錢的性質。”對於他們來說,只有金錢才能帶來幸福和快樂。

在猶太人的眼中,錢是沒有善良、罪惡之分的。他們認為,主觀區分錢的性質是件荒唐的事,那樣做不但浪費時間,又束縛思想。猶太人認為金錢不是醜惡骯髒的,而是一種對人類的真誠祝福,能為發財創造各種機會,能為人們創造舒適安逸的生活。

每個商人都應該學習和應用各種能夠賺錢的方法。

例如,《塔木德》對酒的評價並不高,深信“當魔鬼要想造訪某人而又抽不出空來的時候,便會派酒做自己的代表”。這同我們日常語言中的“醉鬼”一詞有異曲同工之妙:喝醉之人同鬼相差無幾。因此,《塔木德》叮囑猶太人:“錢應該為買賣而用,不應該為酒精而用。”

但世界上最大的釀酒公司施格蘭釀酒公司,就是為猶太人所有的。施格蘭釀酒公司創立於1927年,到1971年,這個公司共擁有57家酒廠,分佈在美國和世界各地,生產114種不同商標的酒和飲料。

可見,對於猶太人來說,生活在這個世界上賺錢是最重要的事,他們非常關心怎樣大把大把地往自己的兜里裝鈔票。

再如:猶太民族極為重視立約與守約,並使之高度神聖化。

在商業活動中,猶太人一貫極為重信守約。然而,善於賺錢的猶太人同樣把合同視作商品來買賣。

猶太商人:只要是合法的生意都能做

那麼,出售合同到底有什麼好處呢?

合同本是商談雙方簽訂的約定,是規定雙方必須履行的責任和所享受的權利,這是兩方的事。銷售合同是把這些能享受的權利讓給“第三者”,連同必須履行的責任一塊,條件是“第三者”得付出一定的價錢。賣合同的人相當於一個坐享其成的人,他不需要經營業務,也不需要履行合同中所指定的責任,不費吹灰之力就賺取了其中的利潤。這對於會賺錢的猶太人來說,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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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要他們覺得買賣雙方的條件都能接受時,他們就十分樂意地把合同賣了!

我們常說的“代理商”就是指這種靠買合同而穩賺利潤的人。猶太人稱“代理商”是“販克特”,他們把別的公司企業等業已訂立的合同買下來,代替賣方履行合同,從中獲利。

猶太人的“販克特”是走遍世界的。他們一般瞄準一些信得過的大公司或大廠商。銀座藤田先生的公司就與“販克特”常來往。

“您好,藤田先生,現在您做什么生意?”猶太“販克特”常常會問。

“嗯!剛好和紐約的高級女用皮鞋商簽好輸入10萬美元的合同。”

“哇!正好,可否將此權利讓給我?給您兩成的現金利潤。”

雙方有意,於是一樁合同的買賣很快便成交了。藤田先生不費吹灰之力,取得兩成現金利潤,猶太“販克特”也因此獲得女用皮鞋輸入權利,再從皮鞋銷售中獲取更多的利潤。交易的結果,雙方都笑容滿面。這就是“販克特”的快速生意,猶如“快刀斬亂麻”。

當他們雙方交易拍定後,“販克特”手持合同馬上飛往紐約那家皮鞋公司,宣稱10萬美元輸人的權利是屬於他的了。他們這麼做的好處是不用直接參加合同的簽訂,而是直接用錢購買需要的合同。

當然,做合同買賣需要非常小心謹慎,它要求“販克特”們要有敏銳的洞察力,以減少上當受的損失。猶太人驚人的心算速度、淵博的知識、深邃的理解力,決定了他們是天才的“販克特”。

此外,猶太人的生意無禁區,不僅指交易內容上無禁區,還指交易對像上也無禁區。

猶太人是一個世界民族,他們只有一種意識——難道各國政府還打算干預家庭內部的交易活動嗎?

所以,這樣一種經商觀,理所當然是每個商人都應該學習和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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